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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每次拍賣的經驗,整理拍賣筆錄,按規(guī)定保存委托拍賣合同、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特別規(guī)定、拍品目 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拍賣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時將競買人的資料存檔,積累可成為今后拍賣活 動的客戶來源。
競買人經過咨詢和看樣的過程后,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愿,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這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 上的競買人。
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后,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參與競買,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后, 在眾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
(二)拍賣人向競買人收取一定數量的競買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拍賣的成功,防止競買人不負責任的出價,維護委 托人的利益。
競買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中規(guī)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拍賣保證金,逾期或未付足額保證金的競買人都將被視為放棄 競買。拍賣結束后,買受人的保證金可轉做部分價款,未成交的競買人的保證金則如數退還給競買人。只有一種情況 保證金才能轉作違約金,即競買人經拍定已經成為買受人后而不愿支付價款時,其預付的保證金則轉為違約金,違約 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賣的費用,另一部分作為委托人的賠償金。
拍賣人必須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賣標的物的性質。委托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包括拍賣標的的名 稱、數量、質量、新舊程度及存放地點。由于拍賣標的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對于不同標的物,拍賣人應爭取獲得盡 可能詳細的資料。經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傭金收取的比例及拍賣方式等。然后簽訂《委托拍賣 協(xié)議書》。
(一)買受人在拍賣人規(guī)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的價款和拍賣手續(xù)費后,拍賣人才可將拍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 時拍賣人亦提供票據給買受人;依標的物的情況不同拍賣人還應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某些權屬變更的手續(xù),為買受人提供良 好的售后服務。
(二)拍賣人收到買受人的價款后,應及時與委托人進行結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續(xù)費后將剩余價款交付委托人。
(三)拍賣時拍賣人按拍賣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會,具體步驟包括:登記接待、拍賣主持、拍賣師主 拍、簽單、財務結算等。
(四)當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后,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確認書”是買受人與拍賣 人之間約定的再確認?!按_認書”也是確定拍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的一種買賣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社團 法人登記證明等。委托階段需確定委托人的權利。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能夠證 明委托人對即將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力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材料。
拍賣的結算階段應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他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物的轉移,委托人的結算,拍 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資料的整理歸檔。
以上所有的拍賣流程和相關注意事項、條例,現在您都清楚了嗎?如果小編講的還不夠全面透徹或者與您的實際 情況略有不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店鋪的在線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和以及相關疑問做出讓您滿意的解答。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于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必須于拍賣日7日前發(fā)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 ??????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
跟所有的活動流程一樣,拍賣也有一定的流程。那拍賣流程包括哪些呢?拍賣業(yè)務的一般程序包括四個階段:委托拍 賣、拍賣公告、拍賣交易(操作過程)和拍賣成交。為了解決疑問,店鋪小編現在就此四個階段細致地講解一下。
(一)拍賣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賣的性質; (三)拍賣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 (四)拍賣標的物展示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咨詢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的時間、地點;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競買人的資格和條件及拍賣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應告知競買人的事項。 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告知雖說必須滿7日,但為了使拍賣標的物有更多買主,公告、展示的時間可以更長一些, 也就是購買標的物的競買人越多越好,對拍賣標的物的情況了解得越詳細越好。一般的講,拍賣人并不承擔對拍賣標 的物的擔保責任,尤其是公物拍賣。但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標的物的瑕疵,這對于體現拍賣的公正及拍賣人樹立良 好的企業(yè)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賣物的展示期間,拍賣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如《拍賣須知》、 《拍賣特別規(guī)定》、《拍品目錄》。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的宣傳、與競買人的聯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于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 規(guī)定,即必須于拍賣日7日前發(fā)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 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
拍賣人有權審核競買人的資格,并且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競買意愿,競買登記一般應包括:
1、競買人的名稱、住所、證件號碼; 2、競買人簡要情況(如經營范圍等);
一些拍品應限定競買人是否具有經營資質,如煙草、酒類等,因此競買人證明材料上的經營范圍顯得十分重要。